2005年4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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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笔保险金究竟怎么付
读者黄强强

  2002年5月,刘甲为其母王某投保了终身寿险,经王某同意,受益人为刘甲本人。今年3月,刘甲回娘家看望母亲,不料因煤气泄漏,刘甲与王某双双遇难。事后,王某之子刘乙及刘甲的丈夫因保险金问题发生争议。刘乙认为,自己是王某亲生儿子,是法定继承人,有权领取保险金;刘甲丈夫主张,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,自己有权继承。(案件提供:孙红莲)
  此保险金为刘甲遗产,由其继承人继承
  被保险人王氏年长于受益人刘甲,故应认定她先于刘甲死亡,刘甲的受益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已转化为现实的遗产,由其继承人继承。本案刘甲之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得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。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1985年9月11日)第二条规定,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,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。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,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,推定长辈先死亡;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,推定同时死亡,彼此不发生继承,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。”即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。(读者 陈晔)
  此保险金为王氏遗产,由其继承人继承
  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氏的遗产,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。因为根据人身保险的理论,习惯上往往认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,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刘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,则有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投保之保险初衷。(读者 黄强强)